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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和杜培武案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正义的缺失

作者:陈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要刑事诉讼是借助国家的力量解决刑事犯罪与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的手段。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缺失必然会

使实体裁决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缺漏不容忽视,本文意从

中美两个案件的比较中浅析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缺漏。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陈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8-02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定纷止争,而诉讼是定纷止争的最权威的手段。由代表国家权

力的专门机关介入,依据和运用法律来解决社会冲突是诉讼的本质特征。因为“法律不是个人

意志的恣意横行,而是体现了社会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因而依据法律而做出的解

决结果通常具有社会正义的基础。”基于国家和法律的力量,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往往能得到

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对案外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是诉讼的应有之义。评价

一个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不仅要看立法是否完善,更关键的是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科

学、健全。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想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还需要一段艰辛的历程,其中最关

键的是完善诉讼的程序制度,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一、引例

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谋杀,被害人是其前妻及前妻的情人,在被指控

谋杀后,辛普森第一时间请其律师代理所有诉讼事宜,并聘请了被美国媒体称为“梦之队”的明

星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诉讼遵循缜密的诉讼程序和严苛的证据制度,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然而,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难逃其责,被判处支付巨额赔偿金,虽然判决结果看似矛

盾,但不管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多远,在此案中,我们找不到诉讼程序上

的任何瑕疵。

相形之下,同时期在中国发生的杜培武杀妻案的波澜却使人们对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颇有

微词。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被怀疑杀害其妻子——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

和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杜培武遭到了办案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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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供述了自己的“有罪事实”,其在一审法院充满疑点的证据论证中被判死

刑,案件被上诉至二审后,二审法官忽视一审认定案件证据不足的事实以改判死缓匆匆结案。

当真凶落网之时,杜培武已经承受了26个月的牢狱之苦。当然此类案件不止于此,“赵作海

案”、“佘祥林案”都是忽视程序正义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我国过去刑事诉讼中长期忽视程序正

义,没有正确认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和真正价值,是导致此类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两案对比中显现出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缺陷

(一)控辩双方不对等,审判方不中立

在美国,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的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各司其职,

互不干涉、互不结盟。控方彻底地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充分行使着辩护职

能,法官与陪审团则保持着真正的中立和独立,这种均衡正是看的见的程序正义。

我国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和透视出严重的不对等。检察官既是案件的公诉人又是案件审判的

监督者,这种参与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使得控辩双方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卷宗移送主义使

法官在开庭前便先入为主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的。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

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的工作模式使法官与作为控方的公诉人站到了同一个战壕中。杜培武在庭审中对审判长

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然后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说

“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说“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

了。”当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时,一审法官让杜

培武拿出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并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

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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