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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联防联控制度(一)
一、总则
1.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传染病的联防联控工作。
1.3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4)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5)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1.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联防联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
2.2国家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全国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3省级、市级、县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4各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4)指导、督促、检查下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
(5)协调解决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开展传染病联防联控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联防联控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发布。
三、预防与控制
3.1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落实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饮食安全等预防措施。
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内容。
3.4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传染病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3.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6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看守所等集体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4.1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传染病疫情。
4.2各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应建立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疫情信息,研究防控措施。
4.3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应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4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病例报告、防控措施、公众健康提示等。
五、保障措施
5.1各级政府应将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传染病防治设施设备、药品和疫苗采购、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
5.2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5.4各级政府应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法律责任
6.1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导致疫情传播、蔓延的;
(2)瞒报、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3)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蔓延的;
(4)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6.2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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