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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C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4040900511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其中“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在医院(释义二)接受住院(释义三)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四)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及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五)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六),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分别按照约定的不同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但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约定的单次意外住院医疗给付限额为限。相关给付比例、单次意外住院医疗给付限额将在本附加合同上予以载明。

单次意外住院医疗给付限额指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每次接受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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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门诊或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及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释义七),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分别按照约定的不同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但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约定的单次意外门急诊医疗给付限额为限。相关给付比例、单次意外门急诊医疗给付限额将在本附加合同上予以载明。

单次意外门急诊医疗给付限额指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每次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门诊或急诊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15日内(含第15日)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投保人选择投保上述两项保险责任时,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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