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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妇女解放运动措施及其影响研

作者:陈兴伦

来源:《世纪桥》2020年第09期

摘要: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迫于革命形势的需要,妇女

群体需要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革命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为了

解放广大劳动妇女,通过破除傳统婚姻的束缚,动员、组织妇女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设立了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措施,大幅提高了劳动妇女的思想觉悟和政治地位,促进妇女积极投身

革命事业。中央苏区的妇女群体经历了从被束缚到解放,再到捍卫苏维埃政权的转变,从一个

自在的群体发展为自为的群体,为争取革命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中央苏区当时所在区域“赣南、闽西

和粤东基本为山区,环境闭塞、交通不便,长期以来,文化、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而这种重

峦叠嶂、偏僻的地理环境,为其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设置了天然的屏障”[1]。由于历史和现实因

素的影响,一些畸形的社会习俗如包办婚姻、童养媳、缠足、随意毒打妇女等长期存在,严重

压迫和束缚着广大劳动妇女。同时在男尊女卑的时代,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谋求生存,劳动

妇女还承担着巨大的劳动量。封建势力的剥削和压迫激起了妇女反抗的勇气,从而使中央苏区

妇女解放运动得以持续不断地进行。

一、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开展妇女解放运动采取的措施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后,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农村中青壮年男子成为革命

武装的主要力量,妇女群体也需要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革命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

对于苏维埃各级政府来说,把妇女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中国革命向前发展,是中央

苏区的重要课题。

(一)打破传统婚姻的束缚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婚姻条例》的第一条明确了婚姻的原则—自

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通过婚姻自由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封建的包办婚姻,使婚姻双方

是自由结合,而不是迫于各种原因,同时也批驳了反革命势力所谓“公妻”这样的谬论。《婚姻

条例》对结婚和离婚以及在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婚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的年龄适当。1.“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

满十八岁。”[2]达到法定的年龄,婚姻双方在意识上必须是在自愿的,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

禁止童养媳。在婚姻的伦理道德和为了后代健康方面规定:“禁止男女在五代以内”[2]存在婚姻

关系,即现在的禁止近亲结婚。患有传染病的人没有医生的许可不能结婚,患有精神病的人也

不能结婚,结婚之前保证了男女双方生理上、心理上的健康。男女结婚必须到乡苏维埃和城市

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通过盖有书面印章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废除聘金、聘礼及嫁

妆,促使婚姻脱离物质经济条件的束缚,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不是建立在物质上,而是基于彼

此对于幸福的追求。对彩礼的废除,减少了贫困家庭的婚姻负担。

离婚自由。2.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的,即行离”[2]。但是男

女离婚,必须向苏维埃或者城市苏维埃登记。离婚后,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小孩,一般由男子负

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2]。哺乳期内的小孩由女子抚养。离婚后在婚姻期

间所欠下夫妻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鉴于在当时的环境下,虽然女子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

地位,但是无论从机会上还是身体方面,男子都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女子还没有在经济上获得

完全的解放,妇女离婚后经济生活会有实际的困难,所以《婚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离婚

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3]对于苏维

埃政府所颁布的《婚姻条例》,正是站在彻底解放妇女的角度上,消除束缚妇女的诸多不利因

素。对于离婚,有人提出质疑:“如果无论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准许离婚时,则在

目前群众教育还薄弱的时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发生出来。”[3]针对这样的问题,时任中

央临时政府副主席的项英作了回答:“我们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

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3]由此可以看出,针对解放妇女是一种从社会制度上的不平等

为出发点,彻底摒弃封建的观念。

(二)动员、组织妇女参加苏维埃的政权建设

在封建社会,妇女长期受到忽视,很少有人领导妇女起来反对封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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