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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为何被罚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发布了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被发现的诸多问题中,

其中的“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问题特

别突出,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这一问题被责令整改和接下来被处罚。

为什么这个现象如此普遍,以笔者的经验分析,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存

在如下错误:

一、以为网上公开发布中标公告就是发出或者相当于发出中标通

知书。

出现这个错误,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

区分清楚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作用。在2011年2月28日政府采

购的媒体即发表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作者:刘殷

沈德能)一文,对此错误认识提醒过采购代理机构:“各地在采购实

践中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发布中标公告视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

标通知书自发布公告时生效。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

看出,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是从发出之日起算,不是从中标公告发

布之日起算。而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布中标公告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采购单

位必须履行的两个法定义务,缺一不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中,更加明确了发布中标公告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必须同时进行,说明

了发布中标公告不是发出中标通知书。把发布中标公告视为发出中标

通知书的理解是错误的。”

二、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担心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对中标

结果提出质疑,质疑答复改变了中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无法收回,

因此,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质疑再发出中标通知书。

这个担心和做法在业界讨论过,出现不同的看法,在有些地方或

者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形成了操作习惯。笔者提醒其实这种操作习

惯是不合法的,今天公告被处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应该不少是因为

这个不合法的习惯所致。

正如财政部在今天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提到的,这个做法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中的第二

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其中的第二款: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担心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对中标结果

提出质疑,质疑答复改变了中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无法收回。担心

的理由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

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担心是没有必要,中标通知书有效

的前提当然是中标是合法有效的,中标本身如果是违法无效的,基于

违法无效的中标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然也是无效的。所以,质疑答

复改变了中标结果的,原中标通知书自然无效,无需收回。

三、混淆了建设工程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与政府采购的中标公

告;混淆了建设工程招标的异议与政府采购的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1、此条规定的是公示中标候选人,不是中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

人与中标公告当然是两个不同的信息公开,前者是未确定中标人之前

的公示,公开的是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后者是中标人确定后的公告,

公开的是中标人的信息和项目的其他信息。

2、此条规定的异议不是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

如果把此条的公示期误以为是政府采购的质疑期,就会出现“质疑期

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错误结论,导致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项目中,发布中标公告一段时间后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错误做法。

四、以预中标公示代替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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