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联防联控制度【推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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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联防联控制度【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传染病联防联控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治疗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四)依法防控,科学施策;

(五)信息公开,及时报告。

第四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负总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预防规划,将传染病预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以下传染病预防措施:

(一)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二)加强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管,防止水源和食物污染;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

(四)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预防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

(六)加强疫苗研发、生产和供应,提高疫苗接种率。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加强传染病监测、预测和预警,定期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防控策略。

第三章传染病控制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时限,确保传染病疫情及时、准确、全面报告。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传染病控制:

(一)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二)加强疫情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溯源;

(三)落实防控措施,如封控疫区、限制人员流动、停课停业等;

(四)加强医疗救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五)加强防护用品和救治设备的供应,保障防控工作需要。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防控工作的机制。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控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防控知识普及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控物资捐赠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捐赠防控物资,规范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传染病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治疗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蔓延的;

(四)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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