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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内容
具体项目
数量
备注
监管执法情况
典型案例曝光(起)
重大案件查办(起)
违法人员惩治(人)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
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约谈单位(家)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列入通报排名
责令改正(家)
没收产品(件)
责令停产停业(家)
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列入通报排名
查处生产或销售未获得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单位(家)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证书(张)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罚没金额(万元)
列入通报排名
移送司法机关(件)
列入通报排名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列入通报排名
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成立工作专班(个)
出台制度文件(个)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压紧压实责任情况
地方省市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加强行业自律情况
地方省市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
行业承诺(份)
宣传教育情况
培训监管人员(名)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发放培训材料(份)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
(篇次)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
序号
排查整治内容
工作
开展
情况
检查
次数
(次)
发现隐患问题(个)
已完成整改(个)
行政处罚次数(次)
责令关停企业个数(个)
吊销许可证个数(个)
累计执法处罚金额
(万元)
备注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1-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1-2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2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3
3-1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3-2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4
4-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4-2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6
6-1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
6-2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7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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