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主观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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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

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

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

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

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

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

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

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

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

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

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

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

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

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以下系机考答案。答对一个

下划线给一分

【关键词】

(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

(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

(4)教唆犯;

(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

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

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

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

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

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

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

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

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

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

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

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

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

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

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

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

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

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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