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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性能评价规范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1.产业发展现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领域也开始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旨在提高医学诊断的准确性和效率,提升患者体验,降低医疗成本,如:临床医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制定,科研人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医学研究和分析,公共卫生机构则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控。然而,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和评价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医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伦理学等,那么如何保证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的数据质量和标准化程度,如何确定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和义务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众多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产品,其质量参差不齐,为了规范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产品的性能评价,制定一套统一的规范至关重要。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必要性:推动医学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化发展: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障患者利益:避免因技术不成熟或应用不当而给患者带来的风险;促进产业升级:医学人工智能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促进医学人工智能产业的整体升级。

可行性:技术基础:江苏省作为经济科技大省,具备制定和实施医学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与评价规范的技术和人才基础;政策支持:国家级政府对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医疗人工智能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健康医疗大数据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等;行业需求:医学人工智能企业和医疗机构对于规范化、标准化的需求日益增长。

3.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提高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医疗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创新;推动医学人工智能技术在临床诊断、治疗和医疗决策应用,提升医疗水平,改善患者治疗效果;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江苏省在医学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二、任务来源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2〕192号)文件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起草地方标准《医学人工智能辅助诊断产品性能测定与评价规范》(序号103号)任务,会同江苏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江苏省中医药信息中心)、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博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医科大学等单位就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性能评价编写规范。

后经过专家组多次论证,并根据标准的内容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性能评价规范》(具体情况在十、情况说明中提及)。

三、编制过程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明确了编制目标及要求之后于2023年8月启动编制工作。

1.成立编制小组:组建上述会同单位的医学、计算机科学、医学统计学、数理统计学、伦理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

2.搜集资料: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学术论文等资料;

3.制定初稿:根据搜集的资料,制定规范的初稿;

4.征求意见:通过发函“征求意见稿”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征求意见;

5.修改完善:根据专家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7.审核定稿:组织专家评审会,再次征求各位专家意见并对初稿做出修改和完善,经过后期多次研讨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并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对15家单位共24名专家进行意见征求,共收到意见59条,其中采纳38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15条,不采纳的原因主要包括:为定义补充解释内容无需修改、内容冗余已删除或重新撰写等(具体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主要内容

为规范市面上医学人工智能相关产品的效用伦理、准确性等内容,保证其产品质量。本标准主要包括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评价的机构与人员、设备、评价体系及评价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研发企业对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产品的自评价、第三方评价企业评价,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参考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明确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数据集、数据脱敏、数据标注的定义。

4.评价机构与人员

本标准第4章对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评价机构与人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标准条款4.1-4.3分别对评价机构资质、数据处理人员、算法相关人员主要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要求。

5.评价平台与设备

本标准第5章对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系统的评价平台与设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标准条款5.1-5.3分别对一般要求、评价数据集构建所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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