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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场建设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生猪屠宰场建设管理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人员、生产可视备、排放处理无害化和安全生产。
本文件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场的新建或改扩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3095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
《新建生猪屠宰厂审批指南》(豫农文〔2020〕2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44号)
《生猪养殖屠宰及加工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胴体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
3.2
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3.3
非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
3.4
非清洁区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等场所。
2
3.5
清洁区
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处理的区域。
4基本要求
4.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且证照记载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一致。
4.2设计年屠宰能力30万头以上、分割能力占设计年屠宰能力20%以上。山区县新建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县市场的生猪屠宰厂设计年屠宰规模可以15万头以上,可不设分割车间。
4.3建立有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卫生管理、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4.4建立有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证章标志使用、设施设备日常使用、设施设备检测保养、屠宰从业人员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
4.5从事生产、检验(化验)和直接接触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6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12人以上。配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兽医或卫生检验专业经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检验人员3人以上。
4.7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选址与布局
5.1选址
5.1.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或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的选址风险评估确认。
5.1.2厂区不应存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5.1.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5.2布局与环境
5.2.1厂区周围建有围墙,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5.2.2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运输车辆入口、生猪运输车辆出口、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口、产品运输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产品、生猪、废弃物三者在厂内不得共用同一个通道。
5.2.3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5.2.4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5.2.5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设施与设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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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基础建筑设施
6.1.1活猪进厂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6.1.2厂区应当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化学药品存放间、屠宰间、急宰间、实验室、官方兽医室、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间)。
6.1.3厂区内应设有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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