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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业学问
一、水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疼惜、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六条国家激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疼惜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疼惜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容许制度和有偿运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运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容许制度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制度的组织施行。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效劳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开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及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视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听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听从综合规划。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需进展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根本水文资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须要修改时,必需根据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国家激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第二十七条国家激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第二十九条移民安置应当及工程建立同步进展。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立投资方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留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第三十二条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水功能区的水质未到达水域运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刚好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实行治理措施,并向环境疼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制止在饮用水水源疼惜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条制止围湖造地。制止围垦河道。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支配水量,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支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支配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受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支配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支配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需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支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限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十八条干脆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取水容许制度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容许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根据批准的用水方案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需遵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受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受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十五条逾期不撤除、不复原原状的,强行撤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支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听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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