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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电大精细版资料-02名詞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詞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們在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种国家或者一种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現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老式和法的外部特性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种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現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現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
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成果的、规范组织作用。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承认)、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承认,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明現的一种行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現行法律规范按不一样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络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現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一样,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措施的不一样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為法的“来源”或“源泉”。可分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顿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期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献。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变化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献按波及问題的性质或按公布的時间先后次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变化原规范性法律文献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1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8.法的实現:是指法律规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详细贯彻,既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9.法的合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详细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20.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既法律规范在什么時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時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1.法律规范的時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時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時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為和時间与否具有渊及力等问題。
22.法律规范的渊及力:是指法律范围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時间和行為与否合用。合用,就是溯及力;不合用不具有溯及力。
23.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阐明。
24.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指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2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使用方法律过程中对详细应使用方法上问題所作的解释。
2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体現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既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2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既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為义务人。
28.责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体現形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它們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29.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容許的权利人為了满足自已的利益而采用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30.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规定,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3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現象。
33.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络的客观事实或現象。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和為人事件。
34.行為:是指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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