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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C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2071466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主)13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释义二)(含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释义三)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四)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五)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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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九)、加床费(释义十)、膳食费(释义十一)、护理费(释义十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三)、治疗费(释义十四)、药品费(释义十五)、手术费(释义十六)、救护车使用费(释义十七)。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八)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九)、放射疗法(释义二十)、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三)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释义二十四)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释义二十五)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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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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