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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流程及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的服务原则、服务组织机构、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部门监督管理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人员辅助司法部门审判案件。
2规范性应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3.2分案
立案庭把案件分给各个业务庭的承办人处。
3.3排期
对立案庭立案的所有案件一律实行统一安排开庭时间及地点,排期工作包括预排期、修改排期、取消排期、变更排期、确认排期。
3.4送达形式
根据当事人(原告及被告)的具体情况及各人民法院送达工作规定,选择电话送达、邮寄送达、外出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多种送达形式,辅助法院能合法、有效的完成送达工作。
3.5多次送达
对审判过程中诉讼文书进行多次的送达。
3.6报结案件
把可以结案的案件信息上报报批结案。
3.7执行
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3.8送达人员
承担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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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决定书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3.9跟案人员
依法做好审判过程中预约陪审员、送达工作、报结案件、文书复印盖章、上传及送达材料等工作的工作人员。
3.10材料转接员
将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材料转交于当事人(原告及被告)和法官的服务人员。3.11审判辅助工作服务人员
承担法院审判辅助工作服务的立案信息录入人员、分案人员、排期人员、送达人员、跟案人员、整理卷宗人员、扫描上传人员、执行辅助人员等法院审判辅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4服务原则
4.1合法
实施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4.2便民
实施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流程,立案快,送达快,缩短了案件审判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有利的服务于民。
4.3规范
对司法机构要审理的所有审判案件,由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性的辅助工作。
4.4高效
促进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通过有效的服务方式,提高司法部门工作的效率。
5服务机构
5.1服务范围
为规范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法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有:
a)制定本地区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的计划和规范性文本;
b)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审判辅助工作服务工作;
c)组织、指派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人员办理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工作;d)负责对审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的指导、监督和质量管理;
e)负责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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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服务场地与设施
5.2.1服务场地布局
5.2.1.1在法院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场地,即诉讼服务大厅材料转接室。
5.2.1.2服务场地应有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5.2.1.3服务场地应布局合理,领取区、等候区、辅助服务信息公开区等功能区划分清晰,并有醒目指示牌。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应有独立的咨询受理区域。
5.2.1.4服务场地应配备必要便民设施。
5.2.1.5服务场地应设置辅助服务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样本,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应及时更新。
5.2.1.6等候区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
5.2.1.7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标志应符合GB2894和GB/T10001.1的规定。
5.2.1.8应在服务场地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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