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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养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老院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通过本制度,确立养老院服务理念,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确保设施管理和服务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提高幸福养老院的服务质量。
第二条养老院定义
幸福养老院为依法注册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的长期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幸福养老院为满足本地社区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区地理优势,力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将结合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人性化的服务,致力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管理主体
幸福养老院由民政部门指导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养老院需定期向民政部门备案,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地方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养老院将配合各级政府的监督工作,定期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指导,确保服务规范、设施安全。
第四条服务宗旨
幸福养老院的服务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为老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我们将党建工作与养老服务结合,落实“党建+养老服务”的工作模式,通过强化服务质量、提升护理水平,打造具有爱心、责任感的养老服务团队。
第五条机构责任
养老院负责老年人入住后的日常护理、医疗照护、文化娱乐等服务。院方应当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精神健康。在入住前,养老院与每位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入住规则
入住本院的老年人需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院内秩序。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幸福养老院将优先提供照护服务,特别是针对孤寡老人、失能老人等弱势群体,将根据需要提供免费的或优惠的服务,以确保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建设规范
第八条选址要求
幸福养老院的选址应当符合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和需求。在选择地点时,需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便利性、安全性以及交通便捷性。选择的场所应接近社区的主要生活区,能够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探访。养老院内需提供无障碍的通道、适合老年人的室内外环境以及丰富的文化娱乐设施,确保老年人的身心愉悦。
第九条基础设施要求
幸福养老院的设施建设必须满足老年人生活、康复、医疗、娱乐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建筑设计应确保功能分区合理,活动区、休息区和医疗区应做到有效分隔,避免相互干扰。设施建设应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老院的安全性。所有建筑及设施需符合国家建设和消防标准,具备适老化设计,配备无障碍设施,确保每个老年人的生活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
第十条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是幸福养老院建设中的一项核心要求。所有公共区域、活动空间、居住单元等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老年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人能够安全便利地生活。室内空间的设计应保证通行宽敞,所有楼层之间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尤其对于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和舒适环境。卫生间、浴室、走廊等公共空间应有适老化设计,包括扶手、无障碍通道等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安全要求
养老院的建筑设计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结构荷载标准》。楼房、设施应达到二级防火要求,并且为确保老年人安全,配备完整的应急疏散通道。所有公共区域,包括走廊、餐厅、卫生间等,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紧急呼叫设备,随时保障老年人安全。特别是夜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和巡视,确保第一时间响应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设备配置
养老院要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基础生活保障设施。居住区内需配备适当的家具、家电,包括床、衣柜、电视、空调等。公共区域如餐厅、娱乐室等则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座椅、桌子等。为了适应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所有设备和装修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且需要考虑到老年人身体和精神的舒适性。例如,照明采用柔和的灯光设计,室内装修保持简洁、温馨的风格,避免过于复杂或刺眼的色调。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设立登记
幸福养老院应当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确保所有法律手续和审批手续完整。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则需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依法获得资质后才能开展运营服务。备案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床位数量、设施配备情况等。
第十九条备案要求
养老院在服务开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登记证书、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等。通过备案可以确保养老院的各项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得到各级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支持。机构需要保证备案资料的准确性,并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变更备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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