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必威体育精装版版《保险学概论》第七章--第十二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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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含义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在国际上称为“分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入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二.再保险与原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也可以说,再保险是对风险第二次转嫁。;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三、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凭借该方法,风险损失的冲击力得以分散。再保险也符合这一目的,它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方法。

2.扩大承保能力

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做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即保险人规定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对未来可能超过自留额的责任分保出去,这种控制通常也称为险位控制。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即对大数法则而言,每个风险单位是单独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在实际经营中常有累积责任的情况。;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四、再保险组织形式

1.再保险公司----是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的简称,或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集团----是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托一个会员公司作为经理人,有的成立“再保险公司”由各会员公司集资。;3.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兼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最早的再保险承保人组织形式。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的。

4.劳合社承保人

劳合社创立于1871年,是由创始人爱德华?劳埃德命名的劳民咖啡馆发展而成的世界最大的国际保险市场。;第二节再保险的方式

一、再保险方式

1.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表现为保额的一定比例。

;2.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3.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4.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第三节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因此,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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