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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B款)(众安备-家庭财产【2014】主2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的,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的数码产品(“产品”)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产品遭受物理性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或整件灭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修复、重置、更换受损数码产品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受损产品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进行检测及维修,在送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按照“谁寄谁付”原则,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承担。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至(七)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意外事故进行投保并在保单明细表中予以记载,保险人对属于投保事项的意外事故承担保单约定的赔偿责任:

(一)外力导致的屏幕碎裂;

(二)意外进水;

(三)意外坠落、挤压、碰撞导致除屏幕以外的主机或固有组件受损;

(四)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暴力抢夺、抢劫导致的投保电子产品整件灭失;

(五)雷击、超负荷、超电压、电涌;

(六)火灾、爆炸;

(七)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况导致产品受损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无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遗忘、失踪或丢弃;

-2-

(三)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

(四)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购买凭据的电子产品;

(五)电子产品的正常磨损、腐蚀、氧化、锈垢、耗损等或因积灰、冷凝、

受、受热等渐变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六)产品的电路和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七)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

据、程序的毁损或失效;

(八)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九)不影响电子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附件或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存储卡、

充电设备、数据线、鼠标、键盘、书写笔等的损坏或灭失;

(十)产品在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但与产品同时受损的情况不在此

限;

(十一)非产品的基本功能所需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十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

(十三)政府的行政、司法行为;

(十四)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

核能事故;

(十五)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损坏;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投保产品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任何经济性利益的损失;

(六)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七)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

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八条投保本保险的数码产品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

第九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对投保产品所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产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的原始购置价格。

保险费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免赔额

-3-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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