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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DB51
四川省(甘孜州)地方标准
DB5133/T9-2019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ofquarantineoperationforyakinslaughtering
2019-03-25发布2019-04-25实施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33/T9-2019
I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基本条件 1
4牦牛入场检查 2
5检疫申报 3
6宰前检疫 3
7同步检疫 4
8检疫结果处理 5
9检疫记录 6
10检疫检验结果上报 6
DB5133/T9-2019
II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农牧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龙、杨兵、王佑琼、巫勇、王勇、邓鑫钰。
DB5133/T9-2019
1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甘孜州牦牛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7237畜禽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基本条件
3.1屠宰场所
3.1.1牦牛屠宰厂(场、点)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符合GB12694、GB17237、GB5749、GB13457的规定。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3.1.2应设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等。
3.1.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3.2检疫设施
DB5133/T9-2019
2
3.2.1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储)容器。
3.2.2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测温仪、显微镜、载玻片、听诊器、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标识)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以及相关票据。
3.3驻场官方兽医
3.3.1驻场官方兽医岗位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置,与牦牛屠宰规模相适应。
3.3.2驻场官方兽医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须获得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3.3驻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配备两套经过消毒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4检疫对象
口蹄疫、炭疽、棘球蚴病(包虫病)、布鲁氏菌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肝片吸虫。
3.5检疫合格标准
3.5.1入屠宰厂(场、点)时,货主应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是点对点的运输,畜禽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
3.5.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5.3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应合格。
3.5.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应符合规定。
4入场检查
4.1入场索证
4.1.1牦牛入场时,驻场官方兽医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询问产地和运输途中的疫情和消毒等有关情况。
4.1.2省内牦牛,货主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
4.1.3省外调运的牦牛,货主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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