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作业条件及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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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作业

条件及要求

(送审稿)

编制说明

目录

一、目的意义 1

二、任务来源 4

三、编制过程 4

四、主要内容技术指标确立 5

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8

六、实施推广建议 9

1

一、目的意义

(一)产业发展现状

长江在江苏段干线全长365公里,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廊道和水生物资源宝

库,也是全省最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和灌溉水源地,是长江黄金水道的“钻石航道”,长江江苏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全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7亿吨,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长江江苏段航运发达、船舶密集,给污染防治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生态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生态优

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江苏海事局会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实施并运行“一零两全四免费”船舶污染物治理新模式,推动实现靠港和锚泊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在航船舶污染物排放全达标,内河船舶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2022年长江江苏段共计接收生活污水56.4万艘次、26.02万立方,接收生活垃圾68.88万艘次、0.31万吨,接收含油类污染物4.3万立方。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物种类繁多,接收数量与日俱增,污染物接收船舶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污染物接收船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对应的标准规范支撑,船舶结构类型不统一,同时其作业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安全和环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迫切需要对污染物接收船舶及其作业活动管理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为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督提供依据。

污染物接收船舶防污染作业条件及要求的制定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船舶

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健全地方性法规标准、落实企业防污染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污染物接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推动提高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水平。

(三)可行性

长江江苏段船舶数量多、内河船占比高、危化品运量大,船舶污染防治压

2

力较大。据统计,2023年,长江江苏段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油类污染物、化学品洗舱水接收量较去年同期均有明显增加。生活污水方面,2023年长江江苏段共接收28.41万立方,61.9万艘次,同比分别增长9.3%、9.75%,接收艘次和接收量均为近五年之最;生活垃圾方面,2023年共计接收船舶垃圾4180吨,73.84万艘次,同比分别增长7.2%、35%,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数据持续增长。

污染物接收船主要通过流动方式接收到港船舶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油

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具有一定的污染物临时储存能力,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过程均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物种类繁多,接收数量与日俱增,污染物接收船舶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污染物接收船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对应的标准规范支撑,船舶结构类型不统一,同时其作业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安全和环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对相关企业、船舶、船员均应设置相应的从业条件和标准,降低船舶污染物接转处二次污染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船舶防治污

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明确规定了船员防污技能、证书文书、操作规程等防污要求。江苏海事局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该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具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建立监控系统,鼓励安装智能接收设备等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对污染物接收船舶防污染作业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作业条件及要求具备良好的法律法规支持条件和实施基础,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江苏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

海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自成立以来先后制

3

定或参与制定涉及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目前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超过200艘,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近200家。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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