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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与防范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发生,已成为新医改面临的紧迫问题。

医药购销腐败的社会危害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是多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深圳9名正(副)院长受贿案、珠海9家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案、湖南湘雅医院的医药购销腐败窝案、葛兰素史克腐败案、福建漳州医疗腐败案、浙江依达拉奉药品回扣案件案频发的医药购销腐败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引发社会深思。一是药购销领域腐败是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推手,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升高,损害患者的经济利益。二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是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产生的温床,严重腐蚀了医疗队伍,破坏了医务人员的正面形象。三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使市场竞争陷入了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医药卫生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

1.法律因素

(1)立法缺陷。就现行法律体系而言,对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惩治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医药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尽管这些法律明确了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法律责任,但是处罚力度过轻,尚不能产生威慑作用。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生产在购销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收受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事实上,在医药购销利润丰厚,对药品生产或销售罚款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过于偏低;而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仅仅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也偏轻。而《刑法》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明确了医药代表、医务人员等入罪的主体资格,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就应予以追诉。但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较隐蔽、侦查难度较大,实践中能够立案追诉还是少数。从法经济学看,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尚不能发挥震慑作用,无论是药品销售者还是医务人员都存在侥幸心理。

(2)执法缺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医保部门负责药费控费,但是医药购销管辖权存在交叉管理、重复设置的情况,其管辖范围和权限界定不明确,其管辖权经常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等,针对医药购销腐败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权力。而在实际中,对医药购销腐败案件的调查,经常发生互相推诿现象,在客观上不利于对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制度因素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制度的局限性。为了防止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解决看病贵问题,国家推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但是并未彻底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就药品零差价而言,尽管取消了药品的加成部分,医院层面实现了药品零利润,但是医师仍掌管着药品使用决定权,医师与医药销售人员之间利益链条仍未切断。从临床科室主任到科室成员,从药剂管理人员到为医师统计处方用药的药剂师,从支付药品销售款的出纳会计到医院信息中心的管理员,都可能是药品回扣链上的关键环节。(俞强《对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医院管理论坛》,20XX年第9期)

(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不完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医药购销违法行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于20XX年出台了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XX年12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其进行了修订,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尽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细化不良记录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但是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真正披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事人名单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责任不清晰、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严格所致。

3.道德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的价值观念、精神信仰和道德准则都在发生着较大的改变。(李振唐、张楚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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