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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法治研究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殷秋实*
摘 要: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
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
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
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
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
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
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关键词: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
①
科学,可以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世界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我国也不例
外。2017年国务院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21年的“十四五”规划以及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均提到要推动人工智能发展。
作为新生现象,人工智能必然会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提出问题。自2017年起,法学界关于人
工智能的讨论如火如荼,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有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②
保护、自动驾驶中的侵权责任承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其中,主体资格的有无是前提性问题,会显
著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以及相应选择的后续技术处理,已经有颇多的讨论。对于人工智能
的定位,存在彼此相异的观点实属正常。但是,无论保守处理,还是有所创新,都应基于现有体系展开。目
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不少讨论,对主体的功能、目的和技术多有误解与误用,既不利于解
决人工智能所生的新问题,也会潜在干扰“旧”问题的妥当解释。为此,本文首先梳理关于人工智能地位
的各种观点,明确这些观点的线索和脉络;之后论述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阐明现有以自然人为中心的主
体理论所回应的需求和所采用的技术;然后分别在行为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层次分析人工智能,确定人工
智能的合理定位。
* 作者简介:殷秋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谭铁牛:《人工智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载《求是》2019年第4期。
② 参见石冠彬:《人工智能民法三题——中国大陆的理论争议》,载《月旦法学杂志》2022年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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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治研究
一、人工智能地位的观点地图
关于人工智能的定性,国内学者的讨论已经较为全面,依据主体资格的有无和程度,形成了涵盖有主
体资格、有部分的主体资格、无主体资格等多种观点的完整谱系。这些讨论已经自成体系,虽仍有借鉴比较
法之处,但已经独立发展,甚或有所超出。
(一)人工智能具有主体资格的观点
1.完全人格论
观点谱系的一极,是人工智能具有完全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所具备的人格,被称为电子人格。有的学
者将电子人格和自然人相区分,因为人工智能的实体基础是电子芯片而非类似于人类的生物循环系统,
③
以电子能量作为能源支持。也有学者认为,具有电子人格的人工智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④
权利,这看起来将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等同对待。
大多数认为人工智能具有完全人格的学者,讨论的是强人工智能或通用人工智能。这些观点认为,由
⑤
于机器人自主意识方面的技术飞跃和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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