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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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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论文

【第一章】公益诉讼相关概念

【第二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第三章】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借鉴

【第四章】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法律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的热点话题,如何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检

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以及对国情和检察实践的一些做法,从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诉前程序、诉讼程序设计等几个方面来构架一套有可行

性的规则,以其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1、公益性原则。

就检察机关起诉条件而言适用于公益性原则,它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的基石。公益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防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这一领域滥用诉权,

滥用司法资源。换言之就是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以实际损害公益

为前提,判断案件是否是侵害公益应由法院来判断。司法自治是民事诉讼领域

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国内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

预也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但

在私法自治的民事诉讼基础上,国家进行干预必须适度。就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受到侵犯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而通过保护特定人利益进行的诉

讼,不属于提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除此之外,在不涉及公共利益

的案件,公民个人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起诉,即是存在不愿起诉、不敢

起诉、不能起诉、无人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以为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或者是支持起诉,但不能代为起诉,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力滥用,反而会侵犯他

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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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性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在起诉顺位上,探讨的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能否成

为第一顺位起诉人。在201X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起诉顺位作了

规定。如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

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

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

层面上看,根据公共信托理论的概念,政府是公益代表(管理公共财产、管理

社会公共事务);公民个人也是公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它通过履行职能来实现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

能够等同于检察机关就是公益代表,检察机关只能是公益诉讼的代表人,而不

能是公益代表,所谓无授权就无代表。只有个人和社会团体不起诉或者不愿起

诉时,检察机关才能作为保护公益的司法底线进而向法院起诉。补充性原则并

不意味着在发生公益侵害的案件后,检察机关只有等到无人起诉才能向法院提

起诉讼。而是有更为适格的主体起诉时,检察机关不宜提起诉讼。这一原则也

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过度关注公益诉讼,导致诉讼权滥用。

3、时效性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保护公益的手段不仅仅体现在提起

诉讼上。比如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机关建议其采取诉讼手段保护公益,也可以支

持更专业、更具代表性的社会团体参与公益诉讼,还可以采用自侦手段对不作

为或者乱作为的行政机关进行侦查,开展在公益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综上

所述,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手段多样,所以只有在其他手段穷尽、无效或者没

有比公益诉讼效率好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效性原则决

定了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受损失能否减少,保护社

会公益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率有可能是最低的,

有时候盲目选择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不能有效保护公益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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