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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5013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122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为20周岁(释义二)(含)-45周岁(含),投保时怀孕未满二十孕周(释义三)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流产、引产或分娩医疗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缺陷保险责任”五项责任。其中“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流产、引产或分娩医疗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缺陷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四),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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