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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中国东盟博览
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
南
不合格
不合格
Y
N
口岸现场检疫
合格合格
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除害处理
Y
Y检验N展品是否需要销售?
Y
检验
N
展品是否需要销售?
进入展馆展览参展物展后处理是否合
进入展馆展览
参展物展后处理
是否合
统一作销毁处理
展品申请复出境
展品申请复出境
退运出境或销毁
二、入境参展物的监督管理
(一)参展物是指仅供展览用的物品,由参展商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交参加展会证明文件和参展物清单、提单/运单等,并注明展后处理方式。
(二)参展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抵展馆现场的监管仓或中转仓进行集中查验。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品质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产品、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展品为食品、化妆品的,报检时须申明是否在展览期间试食、试用或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并须提供原产国(地区)的官方检验(卫生)证书或相关卫生证明资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符合性验证。仅供展览(不供食用、使用或销售)的,由参展商出具相关的书面保证,可免予产品抽样检验和标签检验;须在展览期间试食、试用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检验;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的,按普通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监管。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参展物,报检时须提交展会组织部门的参展证明文件和清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展会结束后退运时凭进口报关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展后需滞留的,须符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所列条件,且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补办相关证明后,方可不作退运处理。
(九)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木质包装材料须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的要求,在输出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后方可入境。
(十)使用ATA单证册入境的参展物,凭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免于品质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十一)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检疫后,即可快速放行。
三、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下列物品须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1.动物检疫审批目录
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目录
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种苗及其它活植物;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花生粕、菜仔粕等;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3.以上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请向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有关审批流程如下:
5个工作日内
受理
不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如有不明之处,可查阅广东检验检疫局网站动植物监管专栏:.gov
(三)下列物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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