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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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管理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责任,保护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同层级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处与预防并重。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对有关公司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履行出资人职责等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未按照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三)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四)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采购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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