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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银行卡专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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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098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可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银行卡(见释义一)业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其银行卡持有人及家属(见释义二)投保本合同。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保人处依法开设合法、有效账户的银行卡持有人及家属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为每一个被保险人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见释义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见释义四)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

通工具(见释义五)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则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的,则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经给付下述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见释义七)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评定结果按照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计算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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