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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著作权知识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P330)

一、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就其传播

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的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垄断性或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著作权法

1.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

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3.国际著作权条约

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保护和最低保护

⑵《世界版权公约》(我国1992年加入版权公约)▲▲

与伯尼尔公约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⑶《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⑷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002年3月6日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2年5月20日生效)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对权利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到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

⑸《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又称“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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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P339)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继受著作权主体。

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①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

②作者以遗嘱方式表示愿意死后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③作者死后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④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人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⑤国家主持或投资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国家所有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1.作品的特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①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

②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

③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如可通过印刷、绘画、摄影、录制、表演、放映等形式再现

④必须具有独创性

2.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原则▲▲▲

⑴国籍原则

⑵互惠原则:根据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决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⑶地域原则: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适用于非国际条约成员国的

作者或无国籍人所创作的作品)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②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

际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和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日内)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3.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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