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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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但是并未发展出人类理性,也不

能为自己立法,不可取得类似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虽然具有某

些超越人类能力的强大工具,但是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主体并无实益,不可赋

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超强的智能蕴含巨大的风险,必须

处于人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只能是法律关系客体而非主体。鉴于人工智能

的智能性和自主性,可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中的特殊物,予

以特殊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主体;客体;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看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不仅或将共享人类

独有的荣耀,似乎还会很快超越甚至取代人类。人类是无私地促成这一刻的

到来,是自私地阻止这一切的发生,还是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人类或许应

当未雨绸缪,慎重面对这可能是人类最后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律应当赋

予人工智能以“人”的地位,还是否认其主体地位?当前思考这个问题并不过

于超前。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实践也迫切需要为

正在蓬勃发展、跃跃欲试的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可具操作性的责任分配规范。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的安全性与伦理性也提上议事日程。人

们一方面担忧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希望出台管制人工智能的法律与政策,

另一方面又担心对高度智能机器人的虐待,期待赋予人工智能以电子人格。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人工

智能是人还是物?这将决定人类对待人工智能的方式,甚至决定人类未来

的命运。

目前国内直接讨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研究并不多,有限的研究中,支

持与反对意见针锋相对。境外哲学家、科学家以及法学家对是否赋予人工智

能法律人格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法国哲学家拉·梅特里(LaMettrie)明确地

说:“人的身体是一架钟表,不过这是一架巨大的、极其精细、极其巧妙的

钟表……”按照这一逻辑,既然同属于机器,人类具有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也

应当具有主体资格。现实中,人与物的界限愈发模糊。科学家正在研究拥有

具有生物大脑(biologicalbrain)的人工智能。戴维斯教授认为,人工智

能与法人类似,既然法人可以拥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也应当拥有法律人格。

艾博特教授认为,赋予非人类作者/发明人法律人格,将为人类利用动物和

人工智能之创造能力提供新的激励手段。不仅学者讨论,立法机构也走向前

台。2017年初,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就机

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委会提出建议的报告》中,建议欧盟委员会考虑在未

来的立法中赋予最高端的智能机器人电子人地位(statusofelectronic

persons),使其为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并在自主做决定或独立与第

三人互动时利用其电子人格(electronicpersonality)。俄罗斯紧随其后,

在由俄罗斯互联网技术专家格里申及其基金会“格里申机器人”发起并起草

的《在完善机器人领域关系法律调整部分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

律》(又称《格里申法案》)第1条中,提出了赋予机器人“机器人-代理人”

法律地位的建议,规定“机器人-代理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之为自己的债

务承担责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目前

的研究,无论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论证。支持方

没有具体论证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理由,反对方也如是。笔者认为,无

论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要回答以下问题。第一,法律赋予对象以主体地位

的哲学和法学基础、社会现实基础是什么。第二,如果有充分的理论与现实

基础,则究竟赋予人工智能何种法律地位才属恰当。

二、法律主体制度的哲学基础与法理根据

法律地位,指法律对于对象作为主体抑或客体的定位。主体与客体之区

分即人与物之区分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本支柱。凡具有精神、意识的存在为

人,凡不具有精神、意识的存在则为物。一个对象,或为法律主体,或为法

律客体,不可能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间状态。因此,讨论人工智能的法

律地位,可以从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着手。主体资格,又称人格,是法律赋

予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适格者”使其成为法律上的“人”,进而成为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享有者、义务和责任承担者的资格,通俗地讲就是一个实体要成为

法律主体应该具备的条件。目前,人工智能高度自主,并有不断脱离人类控

制的趋势,似乎具有“精神、意识”的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已成

为一个现实问题。当“精神、意识”不再为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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