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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公信力,增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效力】
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為与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规定的行业原则,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根据。
第三条【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
第四条【释义】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為。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置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立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有关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规范与诚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规范的,按照《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如下简称《评价指标》)扣减对应的诚信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规则
第六条【机构立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時应当具有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立案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立案证书》,并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明示。
第七条【人员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為进行制止并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行為承担责任。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业务执行状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业务记录。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我司人员从业管理,我司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离职信息均应及時精确地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如下简称“本会”)综合服务系统操作,及時更新反应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公告平台上,以便接受行业监督。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对严重违规业务人员予以严厉处理。在证据确凿的状况下,通过本单位密钥将违规人员信息及時公布至房地产信息系统“不良从业人员”名单内。被列入“不良从人员”名单的经纪人员,自其被列入不良名单之曰起2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聘任。
第八条【员工培训】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行业组织举行的星级培训,促使其不停提高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第九条【劳保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私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給他人。
第十一条【信息运用与责任】
尊重和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合法所有的房地产信息资源,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倡导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友好发展关系。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开展业务時,应在有关资料和协议中明示或约定信息风险及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服务风险提醒】
房地产经纪机构為客户提供服务時,应当诚实、客观地事先告知服务对象有关经纪活动及服务行為也許发生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三条【核查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時,应当核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告知委托购房者目前购房政策,规定并配合其核查购房资格,核算售房委托人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质押、出租、产权纠纷等真实状况,并与委托人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签订经纪协议】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必须使用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任何手写、印刷版协议均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收费】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可以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并考虑下列原因:
(一)从事经纪服务所需工作時间、难度和需要的资源等;
(二)接受该项业务会明显阻碍房地产经纪人员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房地产经纪服务一般的收费状况;
(四)业务事项波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成果;
(五)客户提出的或受客观环境影响的服务時间规定或限制;
(六)合理的成本。
第十六条【出具收费凭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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