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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取消保险条款(互联网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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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其他)【2024】(主)048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开展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订单,在商品或服务未被送出或使用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原因(释义一)导致订单被取消的,在此次取消符合网络交易平台的订单取消规则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订单被取消而产生的损失。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抢劫、抢夺;

(四)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政府禁令、管制或为防控法定传染病发布封闭或停工通知;

(七)被保险人与平台或履行订单内容的相关方串通制造订单取消的;

(八)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机房故障、数据中心故障、系统遭受网络安全问题等)导致订单取消的。

第六条下列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订单取消政策;

(二)被保险人就同一订单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的索赔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可从平台方、履行订单内容的第三方退回的订单取消费用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部分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就每一独立索赔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最高额度。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就所有独立索赔所需向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赔偿金额合计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七部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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