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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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

“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

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

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

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

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

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

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

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

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

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

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

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

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

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

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

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

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

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

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

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

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

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

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

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

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

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理的危险的缺陷状态。法院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以保护病人。血液不

仅应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而且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

(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料等。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在

美国,法院在不存在担心妨碍言论自由的情形下,对错误地提供成文信息者适用严格责任。

一例判决曾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判决航空地图的出版商对因信赖该航空地图而造成飞机失

事所致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计算机软件,有位美国法官将计算机软件分为以标准件在市

场上批量销售的通用软件和依定单专门设计的专用软件。认为通用软件生产商将产品投放于

商业流通渠道,处于控制危险的较为有利的地位,分摊产品事故费用的能力比较强,应当承

担严格责任。而专用软件是为特定目的设计生产的,生产规模较小,分散损失的可能性比较

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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