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案例》课件.pptxVIP

《经典法律案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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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水文与水资源工程邓围2007101333

“捡〞

案盗窃还是贪心闪念?梁丽案如何量刑引发争论

根本案情2008年12月9日,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其旁有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

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匆忙跑进安检门。梁丽以为她们丢弃了小纸箱,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其间梁丽又将此事告知周遭同事。此后,梁丽同事告知她箱里是真金首饰,但梁丽不信,认为都是地摊上的假货,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当天晚上,警察到梁丽家,梁丽主动交出纸箱,但随后警察以涉嫌盗窃将梁丽拘留。

案发现场

是“拾〞还是“窃〞窃拾警方似乎应该注意到,“秘密窃取”这个行为,必须和“非法占有”这个主观意思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盗窃。警方只证明了梁丽在警方对其问话时的不配合状态,而并未证明梁丽在取得纸箱时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思,警方甚至忽略了梁丽多次对其同事说要“交上去”这一事实。

警方认定梁丽涉嫌盗窃的另一主要理由在于,梁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开始,我们对她做了20分钟的思想工作,问她有没有从机场带东西回家,她说有,就是矿泉水和洗手液,我们发现语气不对,表示要搜查,她才告诉我们黄金首饰的存放置”。

是“错〞还是“罪〞错罪梁丽的拾取过程并不违法,前后丝毫未隐瞒事实,同时积极主动配合警方,即使有错也属“无心之失理应宽大处理〞,轻微的行政处分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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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的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而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案情,梁丽主观上没有想非法占有该财产,客观上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

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即拒不归还。根据案情可看出,该遗失物是梁丽拾得的,梁丽一直在寻找失主,并且在失主报案后,主动交还。没有拒不归还的情节。属民法上规定的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如果该失主没有出现,该遗失物就是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应当采用先占原则,归属梁丽。如果该失主出现,那么该遗失物就归还给失主。梁丽的行为应当是符合绝大部分老百姓的心理的。这从情理上应该能给予理解,而不是强制要求梁丽承担刑法责任。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认为,即使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方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据悉,失主王腾业及东莞金龙珠宝首饰公司至今未提请自诉,甚至不愿就此作出回应。

尘埃落定9月26日,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昨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2名民警将一份撤案决定书送达梁丽家中。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悦重获自由愁无据羁押纯属误会!

结案思考强势与弱势?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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