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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1.在建设工程勘察协议履行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勘察费用:
(1)协议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為定金;
(2)勘察工作外业結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比例。对于勘察规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还可以将这笔费用按实际完毕的勘察进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3)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所有费用。
2.有关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协议法人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发明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状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都也許称為协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5.协议中断的情形:
(1)经营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也許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质押可分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担保法规定,可以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协议、运送协议、承揽协议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也許实行留置。
8.履约保证的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协议金额的10%。
9.保险人不进行赔偿的原因有诸多,其中包括:档案、文献、账簿、票据、現金、多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10.下列任何状况发生時,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合法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协议,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錯误的修正;
(3)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采用不合法的手段骗取中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献的,中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建设工程一切险中,因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温度)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2.可变更或可撤销协议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
(2)在签订协议步显失公平的协议;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的协议。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协议解除;
(3)债务互相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4.初步审查是检查申請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献与否满足申請人须知的规定,内容包括:
(1)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2)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详细审查的重要内容包括:
(1)资质条件;
(2)财务状况;
(3)类似项目的业绩;
(4)信誉;
(5)项目经理资格;
(6)承接本招标项目的实行能力。
15.初步评审分為:
(1)形式评审;
(2)资格评审;
(3)响应性评审;
(4)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4个方面。
其中,形式评审的重点為:
(1)投标人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許可证的名称一致。
16.当事人提出证据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請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時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為的。
17.仲裁协议内容:
(1)祈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假如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
18.采用综合评估法時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重点: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3)质量管理体系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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