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工期索赔
;内容;一、工期的相关知识;(二)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从实际履行角度进行定义,就有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就是指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实际完成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在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三)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四)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二)证明标准;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施工单位以工程款未到位作为建设单位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对供电量供应不足的问题,有往来函件,施工单位对该事实也表示了认可,现施工单位以此为由,认为可以要求延期竣工违背了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加层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但是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签证,施工单位要求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设计变更、材料提供不到位与竣工延期没有必然的联系,施工单位亦不能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案例1】评析;四、工期顺延情形;;【07标准合同】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工程变更—可顺延可补偿
设计变更是不是导致工期顺延,取决于设计变更有没有导致工期延误。增加工程量也是这样来判断。
;4、自然风险—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主要情形;五、工期顺延申请
;(二)工程索赔程序;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索赔的程序;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施工索赔的程序(九部委07标准合同);案例未按程序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案例未按程序申请工期顺延
;六、工期顺延计算;(一)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二)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14条第3款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2】某室外装修工程纠纷案;被告建设单位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底。被告提出了以下理由:
第一,该工程为室外工程,谈不上使用或不使用,不装修的话室内也可以使用,室内不使用室外实际上也保持在使用状态,故不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提前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另外,室外工程也谈不上转移占有,能够转移占有的只能是室内的房屋建筑。
第二,家具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