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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购销公司规章制度(精选5篇)
粮油购销公司规章制度1
一、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入
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二、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审查、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
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三、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
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
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
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
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四、所有入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
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保证帐实相符;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
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
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
容;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和品质要求;
十三、粮食入库完成后,需分仓综合检验,建立质量档案,并在仓内显著
位置明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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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
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
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
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粮油购销公司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
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
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
行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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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
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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