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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条款(贷款机构版)

(众安在线)(备-信用保险)【2017】(主)017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借款人签订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境内具有合法放款资质的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合同,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借款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借款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或/和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如投保人负责审核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性的,因投保人原因导致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借款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投保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四)地震、海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还款的。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借款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之和,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额为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损失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可以设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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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金额、按本金或本息之和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和借款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依法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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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风险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将受让人增加或变更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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