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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4】主1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从事生产或零售的生产商、经销商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其对所生产或销售的电子产品承担的意外损坏保修责任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电子产品(下称“产品”)承担意外损坏保修责任的,且因被保险产品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直接物质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或成本支出:

(一)产品重置;

(二)产品维修配件费;

(三)产品维修人工费;

(四)约定的单向快递费用。

“意外事故”是因发生非产品使用人或所有人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产品硬件遭受物理性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及约定事项以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风险项目:

(一)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屏幕碎裂的;

(二)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进水;

(三)意外坠落、挤压、碰撞;

(四)火灾、爆炸、高温;

(五)雷击、超负荷、超电压、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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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因意外事故导致产品受损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如保单明细表未列明的,则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上(一)至(六)项风险。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

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故意、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三)产品被偷、被盗、被抢、遗忘、失踪或被丢弃;

(四)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五)出厂前已经存在的产品缺陷、瑕疵,或由于设计缺陷、工艺不当;

(六)产品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变质、自然耗损超过使用寿命的;

(七)产品因积灰、冷凝、受热等渐变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八)产品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租赁或出租给第三方的;

(九)产品的电路和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十)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据、程序

的毁损或失效;

(十一)生产商或经销商依法或依约应提供的厂商保修服务;

(十二)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损坏;

(十三)在任何情形下产品的附件或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存储卡、充电设备、

数据线、书写笔等的损坏或灭失;

(十四)产品在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但与产品同时受损者不在此限;

(十五)非产品的基本功能所需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十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

(十七)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

能风险、台风、洪水、暴风雪、龙卷风、暴风雨、海啸、地面下沉下陷、悬崖崩塌、雪崩、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所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消费者提出维修请求不在意外保修责任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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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保修责任范围以外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和/或预期利益;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提高、改善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产品造成消费者或其它任何人员的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

(八)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维修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九)与意外保修责任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十)其他第三方已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的部分;

(十一)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保险人对单件电子产品承担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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