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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商旅随身设备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122023031643283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4】(附)068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商务旅行期间合法拥有的商旅随身设备(释义一)因下列原因造成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具体承保的损失原因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一)因遭受抢劫、盗窃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二)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毁损标的物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释义二)、市场价值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价值为基础赔付;

(二)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分遗失或损坏时,应视该遗失或损坏部分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评估(释义三)损失发生时必需且合理的修复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件商旅随身设备的遗失或损坏费用,保险人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且保险人最高赔付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所有“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

3.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4.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5.被保险人携带的商旅随身设备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造成的损失;

6.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商旅随身设备的损失;

7.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释义四)行窃;8.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

9.保险标的物内装的液体流失导致其它保险标的物毁损;10.任何非本附加合同承保的损失原因导致的损坏。

(二)对于下列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食品、动物、植物;

2.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舶、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或零配件);

3.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

4.货币、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存折及其他付款工具、有价证券、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5.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6.被保险人所租用的物品;

7.玻璃、瓷器、陶器或其它易碎物品;

8.商业、学术及相关活动用的物品或样品;

9.走私品、违禁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非法物品;

10.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11.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12.以赠送为目的的礼品,包括但不限于酒、茶叶。

(三)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物品或纪念品的遗失或损坏;

2.存贮或录制于磁带、磁盘、记录卡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

3.信用卡、金融卡或其它作为签帐或提款塑料卡片及其关联账户的损失;4.被保险人修理、清洁、变更物品所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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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失踪;

6.可由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或酒店业者补偿的损失;

7.擦撞、表面涂料剥落或单纯外观受损而不影响物品原有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2.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24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第四条财产妥善保存义务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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