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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送延误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
注册号:C0001793091202304146741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4】(主)035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释义
一)和平台内经营者(释义二),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向通过保险单载明的电子商务平台下订单的消费者送达其所订购商品的,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与消费者签订的配送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配送服务合同内容;
(二)配送服务合同对应的订单无效或被撤销;
(三)配送服务开始后消费者修改收货地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配送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配送人员与消费者恶意串通;
(三)计算机系统故障;
(四)盗窃、抢劫、抢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地震或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八)消费者未能及时签收商品或提供错误的收货地址。
第七条配送商品自身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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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部分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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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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