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环保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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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題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五大亮点

1.定调(关键詞:保护优先)

法条:《环境保护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防止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理论:8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為主,9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目前的共识:保护必须走在前头。并且目前环境保护规划和都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并重的。定调后来还要依赖于详细怎么实行。

2.授权(关键詞:环境保护部门拥有执法权)

法条:《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此前环境保护部门没有执法权,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若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保护部门主线无能為力。

而新环境保护法授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权。

3.狠罚(关键詞:按曰志罚不设上限)

法条:《环境保护法》第5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按曰持续惩罚措施》

此前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惩罚太低。局限性以对污染企业带来威慑力。目前的按曰持续惩罚措施上不封顶,給企业带来威慑力

4.限批(关键詞: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說不)

若一种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将不一样意其增设新的工厂。既不能在环境治理没有达标的状况下再继续增長污染量。

5.公益(扩大了环境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主体)

法条:第58条

环境污染的利益损害者很难找到,因此要由环境保护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五大原则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防止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長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題上,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為指导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首先,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协调发展原则是現实生活中往往成為“经济优先”的代名詞,再次,这一原则已经体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上,鉴于我国经济增長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环境為代价换取的,从長远看,我們将為治理污染和环境恢复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2、防止原则是防止為主、防治結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題放在首位,事先采用防备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导致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平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采用措施治理。

3、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运用必须依托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处理生态问題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為进行监督。

4、损害担责指对环境导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自然资源的运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人予以赔偿。

三、公益诉讼

既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既将遭受侵害時,法律容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做了如下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持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与老式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组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時,既可成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妥行政行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详细来說,是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防止性,同步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规定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状况合理判断出也許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既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為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违法行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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