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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运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运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见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见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靠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状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别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独创,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运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爱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无趣,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作品案例2:我国闻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戏弄保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爱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调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调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须要高程度的技巧和推断。

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精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全部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微小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

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建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汇编作品案例:A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号码簿。以字母依次列有用户的姓名,全部城市名称及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须要的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与A簿中的一样,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摸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

A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公司的白页上的号码的选择,调整和编排不能满意版权爱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选择,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依次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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