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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三年期)条款

(众安)(审-保证)【2018】(主)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机构等具有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出借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保险的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即投保人应根据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贷款期限应在三年以内(含三年),其中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70%,且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30%。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所载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购车借款合同项下扣除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还款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对各项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15%: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责任免除

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2.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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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未实际履行。

(二)购车抵(质)押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三)投保人未按照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四)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拍卖、转让、征收、征用等致被保险人无法实现抵(质)押权的。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履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造成其它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购车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该比例不低于10%,根据被保险人以往汽车消费贷款的逾期情况确定,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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