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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平台专属版)注册号:C0001793092202208091676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3】(附)154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团体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驾驶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释义一)期间因过失导致下列情形: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释义二);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就上述情形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与投保人可约定投保以上一项或两项责任,并由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八)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九)驾驶非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未驾驶非机动车期间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责任限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同时,保险人可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别约定责任限额,并以此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第五部分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

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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