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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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

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

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

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

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

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

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

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

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

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

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

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

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

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

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

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

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

为必要。

1.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

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

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

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

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

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

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

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

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

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

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

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

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

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

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

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

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

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

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

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

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

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

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

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

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

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

方式。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

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

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

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

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

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

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

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

司法机关的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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