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费用补偿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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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众安备-其他【2016】主2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可以为境内自然人及其配偶、父母与子女,和/或境内法人机构、组织,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被保险人可享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益。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或约定追溯期【见释义1】内,因发生下列情形,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约定的报告期【见释义2】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参见“第七条”)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参加一审民事诉讼【见释义3】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二)被保险人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参加一审刑事诉讼【见释义4】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三)被保险人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身份,参加民商事仲裁【见释义5】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且非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解决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

(五)被保险人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参加二审诉讼【见释义6】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上的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一项或数项进行投保,投保人若选择以上的第(五)项需同时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就本保险保障适用的场景或案件类型进行约定,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发生以下情况的,被保险人不能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引起诉讼、仲裁或纠纷的事件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以外(若保险合

同约定追溯期的,则上述事件发生在约定的追溯日【见释义7】之前);

(三)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反诉或复议所发生的费用;

(四)投保人在投保了本条款第五条第(五)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以二审原告身份提起上诉的,但不具有合理的上诉理由及依据;

(五)保险事故是因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引起的;

(六)因行政或司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

(七)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费用或支出;

(八)被保险人未选任本保险合同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见释义8】指定的律师【见释义9】,或选任其他律师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相关法律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一)律师费用,指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合同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指定的、或保险人事先同意选任的律师所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案件代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法律服务费用;

(二)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保险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诉讼费用;

(三)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等;

(四)被保险人为降低自身法律责任或维护自身权益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其他法律费用。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及选任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任法律服务机构或由保险人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法律服务机构以外自行选择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应当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就同一索赔案件仅可在保险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选任一名律师。被保险人选定律师后,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变更律师,否则保险人不承担变更后的相关法律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一旦支

付的赔偿款达到该额度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或支付任何后续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并以保险合同中记载的额度为准。

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保险人仅对超出部分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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