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临时停诊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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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生临时停诊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其他)【2017】(主)00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合法运营的就医挂号预约网络平台(释义一)上成功预约挂号的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就医挂号预约网络平台上成功预约医院(释义二)某位特定医生的门诊后,因该医生临时停诊,则保险人(释义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该次医生临时停诊事故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单次事故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单次事故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累计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向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单次事故保险金达到累计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临时停诊,仅限于预约的医生因急诊手术、出差、外院会诊、紧急会议、请假等临时安排的任务及突发事由致使其无法按照预约时间接诊,且就医挂号预约网络平台或预约医院对该次临时停诊出具了正式书面证明文件的情况。非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临时停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预约的医生互相串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任何原因导致的医院停业;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地震、海啸。

第五条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就医挂号预约网络平台已经通过短信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告知被保险人其预约的医生将停诊的;

(二)被保险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就医的;

(三)被保险人主动取消预约或变更预约时间的;

(四)被保险人在预约挂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经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临时停诊的情况。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单次事故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单次事故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依据累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七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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