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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脱发消费者权益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17931912021111705683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主)092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完全按照保险单指定防脱发(见释义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见释义二)要求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后,经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未达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效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于依据服务协议约定应由该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见释义三)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服务机构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恶意串通;(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

(九)服务机构因各种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第五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完全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完成服务项目的;

(二)服务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三)服务机构(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服务协议的;

(四)服务协议按约定解除的;

(五)服务机构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对服务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服务协议主体、修改服务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服务机构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就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七)被保险人未履行服务协议条款约定义务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与服务机构就服务协议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服务项目内容、服务协议金额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服务协议中列明的服务项目周期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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