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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C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1412022091438903

(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23】(主)01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且与受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各类规则约束的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卖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或/和在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享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保障的买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买家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在网络交易平台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对投保人有约束力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各类规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保险将投保人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上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各类规则作为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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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买卖合同关系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的;

(三)投保人及其雇员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四)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五)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六)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七)买家确认收货后未在保险及索赔期间内提出索赔的;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投保人每次违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即本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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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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