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 _ 章程调整条款备忘录_20240703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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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务|章程调整条款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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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务|章程调整条款备忘录

作者

蔡梦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4.07.02

新《公司法》既已生效,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进行。新《公司法》时代背景下的企业家们应充分重视《章程》的重要性。公司《章程》不应是创设公司时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需要而按照格式模版签章递进窗口的范式材料,而应切实反映股东就公司内部治理、管理、发展等重要议题的人合意志,真正成为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宪章”,未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应作为辨析权责、定争止纷的有效请求权基础。可以说,公司《章程》中的每一个条款,均值得结合新《公司法》之规定审慎斟酌。

有鉴于此,依随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进行哪些调整?调整过程中需要关联考虑哪些问题?若《章程》中的某一条款发生调整,有哪些附属配套文件是需要考虑一并更新的?诸如问题,在本文中作以梳理,与读者共飨。

一、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调整内容

备忘项(注释/待进一步思考、释明)

1.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

1)注意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不能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2)股东的“出资日期”,是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的。

1)《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注册资本管理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三年过渡期政策:

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i: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ii: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之前,即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最晚可至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出资)。

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新增“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建议在章程中单独列章节,条款设计参考示例:

第*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经理等,《公司法》原文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通过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作出书面股东会会议决议,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条更换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应当经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并作出书面股东会会议决议方为有效。

第*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文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为“董事长”,公司的其他董事成员也可以经符合《章程》约定的任免程序,担任法定代表人;

2)《章程》中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的产生办法。笔者理解,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机制,由股东会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决议也可以。因为整个新《公司法》都在倾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定代表人作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也可自洽。(若后续出台的细化规则有规定的,以后续规则为准。)

3.

新增“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机制”,条款设计参考示例:

第*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条追偿相关的金额、期限等事宜,由董事会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过错程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内容向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追偿通知。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以灵活调整设计。

4.

“执行董事”表述删除,调整为“董事”

“执行董事”名词已退出历史舞台。

5.

关于“董事会的出资催缴义务”以及“股东失权制度”,添加:

1)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条款,条款设计参考示例:

第*条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失权制度条款,条款设计参考示例:

第*条股东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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