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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结案合同无效案例
今年2月,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周先生在向客户追讨近
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开庭前经法院调解双方
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不久后,该建材租赁部竟被自己委托的某律师
事务所诉至法院,变成了被告。
当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建材租赁部雇请律师打官司,在开庭
前,又私自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如进行调解须得到律师的同意”的条款,要求对方按照比例全额
支付31万余元律师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将
委托方浏阳某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
委托律师事务所打官司,
调解结案后,因代理费酿纠纷
今年2月,担任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的周先生向客户追讨
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客户追索
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税费等,并授予了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其
委托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
接受委托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聂姓律师代理该案,并垫付了
3.5万元诉讼费用。结果,在庭前建材租赁部又自行与被告客户公
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收到法院结案信息后律师才知道,这个官司不用打了。对于律
师前期所做的工作,建材租赁部仅愿意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
费用,却拒绝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在协商未果后,律师事务所将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请求判
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风险代理费31万余
元。
选择调解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法院:合同相关约定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由原告变成被告的建材租赁部的负责人周先生
大倒苦水,“我们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要律师代理案件,后来我将公章
交给了代理律师全权负责诉讼事宜,没想到他们却私自制作了代理
合同,我们对合同的条款都不知情。”周先生说,开庭后,他才看到
这份合同,其中很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要求全额支付风险代理费
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无需以
他人的同意为前提,亦不应受到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行为目的的
条件所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某建材租赁部必须经过湖南某律
师事务所同意作为行使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违反了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约定条款无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
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合考虑双方在
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获益情况、原告在代理该案中的付出等
因素,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建材
租赁部向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心格式条款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
性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
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涉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甲方撤诉、或
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则甲方应以诉讼标的为基
础,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计算标准支付律师费”。实际上严格限制了被
告调解、和解等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
2.风险代理收费风险知多少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
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
方式。
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签订之
时,已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了案涉合同的目的,即被告委托原
告通过诉讼获得债权的实际清偿,而原告提取被告所获的实际清偿
额中的违约金、律师费作为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
案涉合同时均能够预见到,各自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的具体数额均
不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依据案涉合同对诉讼获益效果均承受着一
定风险。
在此意义上,如果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了案涉合同约定的
诉讼权利,使被告无论所获实际清偿额为多少,均需向原告全额支
付风险代理费,实际上违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获益效果风险共
担的缔约初衷,将全部风险仅置于被告一方,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陷于严重不对等的状态,有违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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